寻乌公司商标变更需准备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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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乌公司商标变更需准备哪些材料?

作者:赣州仁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6-03 08:36:44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12条的规定,三维标志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商标。根据我国《商标法》第12条的规定,三维标志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商标。具体来讲带有功能性的因而不能注册商标的三维标志主要有三种:

一、三维标志是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主要指类似电风扇叶片形状的,某些商品实现商品功能和用途必需的或者通常釆用的形状。

二、三维标志是为获得技术效果而产生的形状。这一类三维标志曾经有一个经典的案例。A公司生产一种由三个旋转刀头组成的电动剌须刀,并且取得了专利保护。在专利保护期届满之前,该公司将这一:刀头剌须刀的外形申请了注册商标。

之后,另外一家B公司也开始生产:刀头刹须刀。A公司遂起诉B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B公司则申请撤销A公司的商标权。最后,法院支持了B公司的请求,撤销了A公司的赣州商标注册。理由正是因为构成该商标的形状对于获得技术性效果是必需的,如果允许其获得商标注册,那么其可以通过商标续展,无限期地获得对此种技术效果的垄断,而这恰恰是《专利法》等法律的立法精神所不允许的。

三、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工商局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加大商标品牌培育力度,全市拥有有效注册商标24.1万件,驰名商标135件,地理标志209件,注册商标、驰名商标均位居西部第二位,地理标志位居西部第一位。

一是重庆商标交易中心将于3月揭牌,为企业提供一站式商标交易服务,促进盘活商标闲置资源,强化商标有效运用。

二是全国首批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远程受理点在江北设立,帮助企业“足不出户”解决融资难题。

三是重庆被工商总局确定为全国三个在京外设立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城市之一,预计建成初期赣州商标注册申请年受理量达到50万件,有助于发挥重庆国家中心城市辐射带动作用。

四是创新建设重庆商标品牌云基地,着力推进商标展示体验、价值评估、维权保护等七大平台建设,促进商标服务业聚集发展。

从现行法律法规看,我国并未明确禁止在一个商品上同时使用两个或多个商标。两个或多个商标同时使用,主要有以下情形:

1.商标具有从属关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可以在一个商品上同时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注册商标的意见》中写到:“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一个商品上同时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注册商标。企业可以将一个赣州商标注册并使用在自己生产的全部或部分商品上,以区别其他企业生产的商品,同时可以在每种产品上注册并使用一个专用于该产品上的商标,用来区别自己生产的不同商品。”这类商标通常被称为“主副商标”,如汽车商标“大众”和汽车型号商标“桑塔纳”。

2.商标权利人并列使用位阶相同的商标。经过长期广告宣传,并列使用的商标已被消费者充分认可,可共同或单独起到商标的识别作用,如年轻态和脑白金商标同时使用。此种情况也可佐证商标所具有的广告宣传功能。

3.同时使用的两个商标中,有一个是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性质和意义与一般商标不同,它们是用于表明使用者成员资格或证明商品、服务特定品质的,如果符合条件,商标权利人可在使用商品或服务商标的同时,一并使用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

4.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较为典型的是商品销售者在所售商品上同时使用自己的服务商标,以表明服务来源。

5.商标的正当使用。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了商标的正当使用,符合该条规定的,可正当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商标权利人无权禁止,同时可一并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

6.表明合作关系。两公司经技术合作共同开发了某款产品,并同时在该产品上标注两公司分别享有商标专用权的两个不同商标。一方面,商标仍可发挥识别功能,因为产品的生产研发是两公司合作进行的,产品本身就来源于合作的两个公司;另一方面,可以凸显商标的质量保障功能,表明该产品结合了两家公司的先进技术,更能吸引消费者。

我国法律并不禁止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但是这一使用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破坏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笔者认为,对未注册商标使用的规范,主要体现在下列法律法规中:

1.新《商标法》第七条引入了诚实信用原则,同时在第五十二条规定了违规使用未注册商标的法律后果。

新《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第五条第(四)项和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并在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违法后果。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第二十条第一款则要求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该法第七章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4.《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第五章规定了相应罚则。

5.《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赣州商标注册从来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加上现在商标注册案件不断增多,好的商标资源也越来越少,商标被驳回变得越来越常见。那么,商标被驳回就要放弃了吗?当然不是,商标驳回还可以通过复审来解决,首先明确商标被驳回的原因,其次想好对策复审应对。

一、为什么商标被驳回?

1、商标违反了相关规定: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不能使用图标、国家名称、国旗、国徽等等。

2、近年来商标申请官费大幅降低,中国商标申请量激增,增加速度快,发生商标近似或者相同的撞车情况增加。商标种类繁多,同行业相似的产品也很多,商标的文字字形、读音、含义、图形结构以及颜色、整体结构、立体形状等等方面都易造成商标相似而被驳回。

3、商标局公开的申请信息存在几个月左右的检索空白期,几个月内的申请信息无法检索得到。

4、审查员主观判断商标不具有显著性。商标审查委员在审查时会判定商标太过于简单而没有显著性,将其驳回。商标申请的审查是一种个人主观判断,具有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

5、驳回已是一种常态,没有驳回是人品太好了!驳回是商标申请过程中,任何企业和个人都可能面临的共同问题。

二、商标复审有什么用?驳回申请复审非常有必要性!

1、驳回复审是最佳救济途径。

2、多一次交流讲理的机会。对商标局驳回理由不服的,可以通过提交证据材料,交由商评委全面阐述自己的理由及观点。

3、保留申请日。可缩短取证期限。有些商标复审很容易成功,自复审裁定下达之后,很有可能在一年内即可领取《商标注册证》,而一旦放弃复审,三至五载又得从头再来!

4、可有效延缓时间。有些商标是同一申请人申请的,但因申请人名称变更,未能及时向商标局提出变更申请的,可以通过商评委讲明情况,并办理相关手续之后,即可获准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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