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商标与产品商标的区别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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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商标与产品商标的区别有什么?

作者:赣州仁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11-13 08:37:03

服务商标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了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而使用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标志。那么服务商标与产品商标的区别有什么?接下来看看赣州商标注册的介绍。

1、商品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具有某种特定品质,服务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出自某一经营者;

2、商品商标的注册人必须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且对商品和服务的特定品质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服务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只须是依法登记的经营者;3、商品商标申请注册时必须按照《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规定,提交管理规则,服务商标只须按《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提交申请;

4、商品商标的注册人不能在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服务商标必须在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

5、商品商标准许他人使用必须依《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手续,发给《准用证》,服务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必须签订许可合同;

6、商品商标与普通商标都可以转让。但证明商标的受让人必须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和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服务商标的受让者包括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合伙人;

7、商品商标失效两年内商标局不得核准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服务商标则只需一年商标局就可以核准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       

从在先企业字号所有权人的角度,应当考虑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即“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条款来进行维权。一般来说,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的,构成侵犯他人在先企业名称、字号权:

(1)企业名称的登记日、使用日早于商标注册申请日。实践中通常都使用企业工商登记资料加以证明。

(2)该企业名称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实践中通常使用企业宣传资料、使用时间、经营业绩和规模等来证明企业的知名度。

(3)该商标注册与使用可能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可能使在先企业名称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所谓的“导致混淆”,是指该商标注册和使用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来自企业名称权人,或者与企业名称权人有某种特定的联系。认定是否混淆,要考虑企业名称的独创性和企业的知名度。企业名称的独创性越高,企业的知名度越高,相关公众混淆的可能性就越高。

(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与企业名称权人提供的商品原则上应该是相同或类似的。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所说的“企业名称”具体包括:依法在工商等企业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依法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企业的名称以及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近两年来,中国企业的品牌意识日益增强,商标申请量不断增加,去年商标注册申请量已经一跃成为世界第一。按照商标局发布的数据,在如此大的商标申请量下,据统计去年商标驳回率(即注册失败商标局不批)高达30%,因此,商标起名成为一件很困难的事,那么,怎么样取名才能让商标申请的通过率高一些呢?下面小编为您答疑:   

一、正确区分商标名称和公司名称   很多人认为:公司名称注册下来,商标也随之可以申请,其实是错误的。公司名称是区域性的,商标是全国性的,申请前检索的范围是不一样的,因此结果也一定不一样,公司名称并不一定能够申请成为商标名称的。   

二、取名时不要使用常见的、大众的词汇   现如今,商标申请量十分大,有许多客户喜欢使用大众词汇作为商标注册名称,而这样的商标名称重合率非常的高,从今年的申请来看,基本没有简短的,大众的词汇单独注册成功,除非是在前面加字产生不一样的含义。   在使用英文名称注册商标时,像SUN、BLUE、MOON之类的单个词汇很难注册成功,英文商标的审查除了要审查英文的近似性以外,还要同时审查翻译过来的中文,出现率很高的词汇基本无法通过。因此,英文的申请建议用无含义的字母组合。或者在这些单词前面加字母构成无含义的词汇。   

三、不要使用表示产品性能或者特点的词汇   在商标注册时也要避免使用行业内通用词汇,避免使用表示产品特色的词汇。比如:第9类电子通讯,很多商标喜欢带“通”字;第25类是服装类,则喜欢带“美”、“好”、这些字眼区别性比较低,难以增加商标通过率。

四、避免用虚词   起名时, “之”、“斯”、“特”、“尔”、“乎”之类的虚词不会增加商标的通过率,比如“东方龙”与“东方之龙”商标,后者一般会因为前者而注册失败。   

五、正确认识组合商标   先许多客户喜欢用中英文组合或者加图形的组合商标,但对组合商标的认识却不足,很多人常常认为虽然英文商标近似,但加上中文就能申请成功了。但是实际上,组合商标只要其中一个要素构成近似,整体就构成近似商标,比如:英文近似,那加了中文也没有区分性,整件商标会全部驳回,最好的解决方法是分开来申请,这样使用上比较灵活,同时也降低了注册的风险性。

上世纪末以前,绝大部分商标代理机构都是隶属于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由于历史原因,这些机构没有真正脱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人、财、物方面缺少自主权,经营机制相对僵化,部分商标代理人的素质不够高,不能充分满足企业商标工作的需求。另一方面,社会上相当一部分有能力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高素质人才和工商系统外的一些单位不能从事商标代理业务,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力资源配置的效率,制约了中国商标代理事业的发展。  

为改变这种局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的“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的精神,经过大量缜密的调查研究,于1999 年12月制定并颁布了新的《商标代理管理办法》。该办法的颁布实施,为新世纪中国商标代理行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法律保障。与原暂行办法相比,新的《商标代理管理办法》有两个突出的特点,一是全面开放,二是严格管理。《商标代理管理办法》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以后,中国商标代理行业已向社会全面开放。国家工商局陆续批准了一批社会上的商标代理机构,截至2000年8月,中国商标代理机构的总数达到151家,其中工商系统外的机构61家。

第一次面向社会的商标代理人资格考试也于2000年9月举行。至此,一个统一的、开放的、高效的、充满生机活力并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有中国特色的商标代理体制已基本形成。据统计,通过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商标申请件已占到每年商标总申请量的3/4,商标代理行业为中国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商标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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